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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权发布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_我的网站

鲁豫有约

A |     AI摘要      《坊巷百年 英雄丰碑》新书发布会在福州举行。      北京8月13日电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  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、规则协调,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该书以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为线索,讲述12位三坊七巷英雄故事,由馆校联合编撰,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新模式。         17日上午,由鼓楼区委宣传部、鼓楼区教育局主办,福州延安中学教育集团、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馆共同承办的《坊巷百年 英雄丰碑——三坊七巷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故事》新书发布会在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馆(光禄坊30号)举行。

B |     该书以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基座浮雕为叙事线索,选取林则徐、沈葆桢、林觉民、方声洞、林长民、王荷波、郑振铎、何柏华、郭化若、吴石、萨师俊、邓拓等12位与三坊七巷渊源深厚的近现代杰出人物的故事,立体展现他们在国家危难与民族复兴进程中的奋斗、牺牲与担当,让福州英雄故事有了全新的打开方式。    本书主编之一、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馆馆长闻进表示,该书的出版,很好地诠释了“一片三坊七巷,半部中国近现代史”这一内涵,是家、校、社协同育人中发挥社会力量的一次成功探索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  一、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    据悉,《坊巷百年 英雄丰碑——三坊七巷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故事》由福州延安中学教育集团与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馆联合编撰,并由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。(附件1)  二、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(记者 管澍)。(附件2)  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  附件:  1.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  2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  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  一、将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”。  二、将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”。  三、将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》第四十二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”。  四、将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:“(四)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”。  五、将《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“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”。  第二十五条、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  六、将《地下水管理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。

C |   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“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”修改为“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”,第三项中的“加油站等”修改为“加油站、采油厂等”。删去第二款。 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

D |   第五十五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”。  第六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”修改为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”。  七、删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“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。

E |   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。  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。  八、将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可以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”。  第四十三条中的“责令停业”修改为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

F | 第四项修改为:“(四)开展监测服务使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、设备,或者未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、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”。

G | 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有前款第四项情形、拒不改正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,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。”  第四十四条中的“责令停产停业”修改为“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”。 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修改为“禁止从事监测服务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”。删去第二款中的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”。  九、将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“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”修改为“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”。  第三十条中的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污泥”修改为“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烧污泥”。  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抛撒、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,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”  第五十八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  十、将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改为第二款,修改为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有关目录、名录中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、设备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”  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“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、工艺、材料和设备”。  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项。  十一、将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:“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,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,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

H | ”  第二十六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  十二、将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第一条中的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”修改为“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”。  第四十条中的“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修改为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  附件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  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号发布)  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(199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07年9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  三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(199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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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 on:14:37:3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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